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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征求《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12-21 00:00 至 2021-01-22 00:00来源: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状态:已结束 查看结果

为促进我市旅游服务水平和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我局结合实际,拟定了《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公众对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意见或者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2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本意见征集页面下方“发表意见”处在线提交意见,或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mgxdlyb@163.com, 联系电话:8109338。


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21日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内容 

对明光市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关政府、部门及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星级餐馆)、民宿、旅行社、房车营地、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新业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内容包括品牌创建、旅游产品、旅游标准化、旅游公共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旅游推介、乡村旅游与扶贫等。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1.品牌创建。新评定为省5A、4A、3A级旅游村庄的,分别给予创建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安徽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星级餐馆)的,分别给予创建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评定为省级以上文化旅游特色街区,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公司奖励10万元;国家3A级、2A级、A级旅游厕所运营期内,经旅游主管部门考核,年奖励运营费用分别不超过3万元 、2万元、1万元。

2.旅游商品。在明光注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且进入市场销售的旅游商品,被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推荐旅游商品名录的,每个系列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评定为旅游购物示范店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旅游新业态。对主导制定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旅游公共服务。扶持旅游景区旅游公交专线建设,新开通景区间直达旅游公交专线的,除享受市内公交奖励政策外,前三年给予奖励150元每车次,每辆车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

5.重大项目建设。对当年主营业务年纳税超1000万元、500万元的旅游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50万元、30万元。

6.旅游推介。乡镇(街道)、村、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旅游外出展销等宣传推广活动,按县内、市内、省内、省外区分,经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参展费用奖励扶持每次分别不超过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

7.乡村旅游与扶贫。对以乡村“一日游”模式 ,开发市内新旅游线路,助力乡村振兴、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等系列乡村游活动,经旅游主管部门核定,按不超过30元/人标准,奖励组团单位用车及线路开发费用,具体以旅游主管部门测算为准。

三、申报要求

1.本办法中所有奖励扶持事项均集中于事项成果产生后的当年12月底前统一申报和办理。

2.所有奖励扶持事项均由各相关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书面申报。

3.奖励扶持事项书面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活动组织方案、合同合作协议、招投标材料等。材料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时均为一式两份,相关附件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未列入本办法奖励的事项,参照《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7号)文件精神相关标准执行。

四、其它

1.申报单位须据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若在申报年度内存在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并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或因违法违规等受到旅游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服从旅游行业日常管理等情形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以上同一奖扶事项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4.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凡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报现代旅游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认后执行。

5.本办法自正式发布起施行,试行三年,原奖扶办法效力终止期后发生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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