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秘〔2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直属机构:

    《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分方案》已经在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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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分方案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明光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禁养区进行调整,调整后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富民强市,实现明光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禁养类别

    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是指达到饲养规模(即满足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它畜禽标准参照滁州市规定执行。)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户散养不适用本方案。

    五、划分类型

    明光市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和可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事规模养殖的区域。

    六、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

    各乡镇(街道)在规划建立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区内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在可养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卫生防护距离要达到规定要求,同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要求,并采取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三)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成立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文旅、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督查安排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绿色畜牧业发展模式,实行生态养殖;各乡镇(街道)应当承担畜禽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改、财政、水务、文旅、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供电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先进典型,为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明政办秘〔201673号)同时废止

    明光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