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2019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2019年9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以及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皖环函〔2019〕87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制定本调整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我市逐一核查原禁养区划定的五项条款,对我市划定禁养区原则、依据、划定范围等情形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对超出生态环境部规定的6种划定禁养区情形的条款进行调整规范,文件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四、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态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
五、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1、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六、创新举措
1、统筹规划,优化养殖。
2、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实现目标责任制。
3、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联合执法。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目前我市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生产的情况进行了排查清理,并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为进一步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