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1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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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基层群众中产生。

    第二条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反映。

           第三条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积极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促进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落实。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协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网页浏览、现场体验、接受人民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采取访谈、座谈会等形式,与监督员交流工作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例会制度。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监督员的聘任。

    监督员的聘任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聘任人选,报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并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二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将予解聘。

           第七条对以暴力或威胁的办法阻碍政务公开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理。

          (二)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

          (三)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局直属机构、机关股室要自觉接受政务公开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要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及时参加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宣传教育,多方听取意见,积极参与活动,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连心桥作用,为应急管理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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