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明光市市长徐军关于《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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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2019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2019年9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以及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皖环函〔2019〕87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调研,组织相关人员围绕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实施方案(初稿)》。1月26日,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对《实施方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月26日,我市组织召开《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会,对《实施方案》再次予以修改完善。2月27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2月28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明政办秘〔2016〕73号)同时废止。

     

    四、工作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明光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五、主要任务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区内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在可养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卫生防护距离要达到规定要求,同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要求,并采取畜禽养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三)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创新举措 

    明光市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和可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事规模养殖的区域。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成立组织。成立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文旅、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督查安排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绿色畜牧业发展模式,实行生态养殖;各乡镇(街道)应当承担畜禽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改、财政、水务、文旅、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供电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先进典型,为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下一步继续推进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绿色养殖、高效养殖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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