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205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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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实施办法

     

    为做好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滁州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58号)以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7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本着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以及其他科级干部,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以上人员中: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的宣誓仪式,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市长担任监誓人,市政府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市政府办副主任担任主持人;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市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股(室)负责人、二级机构负责人,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担任监誓人。

    三、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宣誓程序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五、仪式要求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六、有关事项

    (一)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应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二) 宣誓仪式举行地点由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一般安排在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三) 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 宣誓人员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五) 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重复宣誓。

    (六) 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本办法自202081日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