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许丛峰解读《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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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滁州市关于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精神和质量强市战略部署,对上级有关部门不再组织开展的项目取消奖励,增加一批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奖励项目,对继续保留的部分项目上调扶持奖励金额。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政〔202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政策作出了新的调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鉴于当前,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化等品牌建设奖励政策较为分散且个别条款操作性不强,亟待将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化等品牌建设奖励政策进行整合,以更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创新逐步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调研,组织相关人员围绕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办法(初稿)》。2020年6月,通过书面和网络等方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办法(送审稿)》。202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工作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提高县域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

    五、主要任务

    1.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力。

    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六、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设立奖励资金旨在奖励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标准化战略、品牌建设和质量强市建设等方面为明光市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利授权奖励、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称号奖励、获专利奖的奖励、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强化知识产权人才保障、知识产权专员奖励、标准化战略奖励、质量强市方面奖励、计量基础建设方面等12项奖励项目的标准。

    (三)申报程序。1.申请材料:实行主动申报,专利申请人可向明光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及原始材料(申报统计表、缴费凭证、授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等)供查验。2.受理时限:申请各项奖励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应于当年121日至次年131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奖励文件、证书或项目验收通过批复等有关证明文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把关后,统一报请明光市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当年未能及时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以批文下发日期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3.注意事项:对同一法人、组织、个人、项目或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级别同一性质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不解之处,可咨询明光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知识产权股,咨询电话:809200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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