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202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明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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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及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精神和《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根据省、滁州市相关文件,不断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和质量强市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质量品牌在促进我市县域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县域经济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标准化战略、品牌建设和质量强市建设等方面为明光市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1.专利授权奖励。新获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外(每件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发明专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4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新获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明光市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须缴满授权专利自授权当年起5年年费)。当年被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6件以上、1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另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从异地转入到明光市范围内、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5件);企事业单位当年在授权公告期内从异地转入的新授权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5件)。

    2.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市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且总体授权率达到50%的奖励3000/; 达到70%以上的奖励6000/件。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8000/件的奖励。代理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完成1笔专利权质押融资(在企业享受到省级专利质押贷款补贴后)的奖励2000元。对于在明光市设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并经市场监管局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托管业务,当年净增托管企业达到20家的(托管期限3年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市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4.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除享受滁州市给予的奖励,明光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明光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滁州市知识产权贯标优秀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含国家传统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在滁州市各奖励5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明光市政府奖励申报主体10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省级、市级专利系统先进集体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市级专利系统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5.获专利奖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除了享受滁州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明光市政府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在滁州市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基础上,明光市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4万元。明光市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

    7.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奖励。当年首次完成注册商标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其每件一次性奖励200元;当年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持有者,在省、滁州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明光市政府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明光市政府给予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5万元一次性资助。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牵头申报单位及当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申请单位,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情况的资助奖励按照明光市相关文件执行。

    8.强化知识产权人才保障。对新通过认定的专利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50020005000元奖励;鼓励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新通过代理人考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9.知识产权专员奖励。知识产权专员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滁州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被聘任后享受滁州市给予的相关政策,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200元;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400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专员个人。在省、滁州市专利知识竞赛(专利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取消一切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0. 标准化战略奖励。对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其中对主导(在标准前言中明示或排序前五位)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主体,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以3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A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在滁州市承担50%的基础上,明光市财政按50%的比例承担。

    11. 质量强市方面奖励。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明光市政府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明光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首次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称号的,明光市政府对其证书持有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ISO45001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共计3项认证的组织,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获有机、绿色认证的企业,明光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通过HACCPIS022000认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明光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2.计量基础建设方面。对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明光市政府均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专利的奖励或资助实行主动申报,专利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携带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及原始材料(申报统计表、缴费凭证、授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等)供查验。

    对同一法人、组织、个人、项目或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级别同一性质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申请各项奖励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应于当年121日至次年131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奖励文件、证书或项目验收通过批复等有关证明文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把关后,统一报请明光市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当年未能及时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以批文下发日期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四、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的,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为杜绝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发生,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必须在申请前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未获备案的不予奖励和资助。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套取、骗取资助款项的企业或代理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追缴,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格遵守、执行滁州市发明专利权维持费用资助必须缴满5年年费的规定,对非正常流失的专利权人,实行谁流失一件,谁负责转入一件,对非正常流失且未弥补到位的专利权人,3年内不得享受专利资助,且不予支持开展其他知识产权、质量品牌项目申报工作。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印发后,《关于印发明光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政〔20186号)、《明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推进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720号)同时废止。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