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20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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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开放发展,促进外贸进出口稳步增长,根据《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结合我市外贸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明光市注册成立、依法经营的生产型和贸易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对当年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2000元;对当年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且发生实绩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5000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对当年新增的进出口实绩企业,进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1万元;进出口额在20-5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2万元;50-10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3万元;100-200万美元的(含10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4万元;200-500万美元的(含20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5万元;500-10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8万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稳步发展。以上年度海关公布的企业自营进出口数据为基数,当年达到或超过基数的,基数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1元;增量在1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15元;增量在100-500万美元的企业(含100万美元),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2元;增量在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3元;增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实现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市财政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5元,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

         第四条  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对积极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参加境外展会摊位费和2名人员境外参展费用30%奖补,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产品国际认证和品牌建设。对外贸企业新获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ULCEFDAHACCP等认证,市财政按其认证费用的30%给予奖补,单个认证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在海外注册品牌商标且全年出口业绩不低于10万美元的企业,市财政按其注册费用的30%给予奖补,单个品牌商标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控制市场风险。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的短期(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额在省、滁州市给予奖补后市财政给予兜底,每年度每家企业兜底奖补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参加反倾销等与国际贸易壁垒相关的应诉或案件复审的企业,市财政根据企业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支持总部设在本市的企业积极参与境外投资项目建设,并购境外品牌、技术和营销网络等资源,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加快向海外转移。对境外投资项目(贸易公司、办事处除外),单个项目中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企业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海关公布的企业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补;对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且当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海外仓投资、租赁费用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为鼓励和推动我市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按照生产型进出口企业规模、增速及税收贡献,综合评价选出5家表彰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授予明光市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具体综合评价办法另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在某一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贸易型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的商贸公司,为我市暂不具备进出口能力的小微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享受本政策第二条第三条奖补政策。对其他依法经营的一般贸易型企业,在向市商务部门申报年度贸易计划并经过备案后,依据年终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补金额。

    第十二条  市财政设立外贸进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指的进出口额以当年11日至1231日的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明光市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扶持政策》(明政〔201824号)同时废止。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