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明光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明光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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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制定《明光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垃圾问题是百姓关心、社会关切、媒体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餐厨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020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日均产生量约为380吨,餐厨垃圾(含厨余垃圾)产生量约100吨。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产生量比例约为4:1。大量餐厨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但污染环境,还对城市居民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2.《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3.《办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明光街道、明东街道、明西街道、苏巷镇、桥头镇、女山湖镇部分行政区域,即由明光城区东外环、G104、北外环、G104、南外环、S309及西外环,原G104-S309,西侧腹地1000米围合所形成的区域,总面积220.4平方公里。

    4.《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份始,便启动《办法》草拟制定工作,2021年1月,通过走访餐饮企业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方征集意见并予以分析吸纳,拟定了《办法(草案)》初稿。2021年2月9日,我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1年2月23日,我局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明光街道办事处、明东街道办事处、明西街道办事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8家单位征求意见2021年4月29日,我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征求意见会,吸纳了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报请市政府领导审阅并修改,最后于2021831日,由明光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5.哪些垃圾属于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上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6.餐厨垃圾是否包含家庭日常生活的厨余垃圾?

    《明光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餐厨垃圾主要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不在该《办法》管理的范围内。

    7.餐厨垃圾管理的部门及职责有哪些?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倾倒餐厨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洒餐厨垃圾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餐厨垃圾中转站和处置场所的用地和规划。

    交通运输、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8.餐厨垃圾产生者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1)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密闭储存,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2)餐厨垃圾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标识醒目、正常使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

    3)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4)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及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5)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6)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7)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

    8)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9)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10)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9.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怎样取得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个人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和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10.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11. 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为餐厨垃圾产生者提供标识统一、标准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存放容器;

    2)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不得少于1次;

    3)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4)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5)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环保型专用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并按规定安装装卸记录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

    6)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防止抛洒、滴漏,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7)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8)在经营许可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2.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餐厨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3.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安全运行;

    2)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接收未经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送的餐厨垃圾;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鼓励采用新方式、新技术处理餐厨垃圾;

    4)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物排放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对社会公开,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6)建立日处理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等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7)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报送处置餐厨垃圾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1)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2)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或者处置;

    3)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4)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5)随意倾倒、泼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15.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等。

    16.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明光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明光市城管执法局法制股。

    联系方式:0550-8028323(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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