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5-1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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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4月6日,我局通过媒体发布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经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基层组织推荐,2021年4月29日,市人大、政协、妇联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共30名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参会代表提出了17条参考性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市人大

    1.第十三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由社区负责,社区能否实现建筑垃圾堆放点管理,建议增加灵活性,建筑垃圾需要提前向社区报备。

    2.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议制定指导价,让市民清楚具体规定费用等。

    3.建议将第二十四和二十三条顺序调换一下。

    结论:对市人大3条意见不予采纳。第十三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基层具有管理职能,能更好的组织基层群众到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告知群众提前报备,本办法不做详细规定。第2条意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已规定建筑垃圾处置费相关内容;第3条意见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二条具有关联性,都是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要求,不适合与第二十四条调换。

    (二)市政协

    1.第六条部门职责里建议增加水务部门职责。

    2.装修垃圾这块是否需要分类,砖石类,木质类、油漆类等。

    结论:对市政协的2条意见不予采纳。第1条水务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职能涉及较少,不适合在第六条部门职责里列明;第2条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尚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直接利用的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辖区管辖问题,垃圾消纳场所要指定固定地点,不能和生活垃圾是同一地点,固定场所谁来管理,各自划定场所还是总体划定场所。

    结论:对经开区管委会该条意见不予采纳。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规划,明确了管理部门。

    (四)市发改委

    1.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费是省级以上规定的,现在市场已经放开了,2018年安徽省政府定价目录中建筑垃圾处理费已经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

    结论:对发改委该条意见予以采纳。

    (五)市司法局

    1.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第五条将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是否超出规划区范围,建议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第十二条第三款严格按照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3.据了解滁州市政府已经把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列入立法三年规划中,应该是准备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了,这个办法建议和滁州对接一下是否有冲突的地方。

    结论:对司法局第3条意见予以采纳。已经与滁州市城管执法局对接,本办法可以先行制定,待滁州市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法规后再行参照修改。

    (六)市住建局

    1.第六条住建部门职责中后面写到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概)算这条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修改为依法查处违反文明管理规定违法违规的行为。

    2.第二十二条消纳场的要求和设置,这块的管理应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细则。

    结论:对住建局的2条意见不予采纳。第1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概)算不需要法律规定,住建部门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已经划转城市管理部门,不适合增加“依法查处违反文明管理规定违法违规的行为。”第2条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已规定消纳场的设置和要求,不需要再单独制定细则。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第六条部门职责我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用地选址会积极配合。建议在办法中增加处罚标准依据,方便管理。

    2.第十条提出申请的具体时效和多少工作日建议明确规定。

    3.建筑垃圾管理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局,不涉及乡镇,建议修改第五条。

    结论: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第2、3条意见予以采纳,第1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本办法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制定行政处罚事项。

    (八)市应急管理局

    1.第十六条应急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险情消除后,报给部门要明确,是报给我局还是报给城管执法局。

    结论:对应急管理局该条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九)亨通物业公司

    1.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我建议收费标准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对业主装饰装修的垃圾处置费标准相应调整,现装修垃圾处置费收取的标准是1.5元每平方,目前实行的标准远远不够我们管理费用支出。

    结论:对亨通物业的该条意见不予采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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