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明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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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明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试行)》(明政办〔20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审慎稳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研究入市政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多次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八个部分:

    一是总则,明确了我市入市的依据、相关解释和组织领导等内容;二是入市范围和条件,明确了我市入市地块的用途和条件等内容;三是入市主体和方式 ,明确了我市入市的实施主体和入市主体的具体任务以及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入市的具体方式;四是入市程序,明确了我市入市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五是收益管理,明确了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分配和管理等内容;六是监管服务,明确了参与入市工作的相关单位和组织的监管服务职责;七是法律责任,明确了涉及入市工作的相关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八是附则,明确了指导意见试行的时效等内容。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

    按照入市申请审核、入市方案报批、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活动实施、成交结果公示、相关合同签订、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程序有序进行。

    (二)明确入市的主体和方式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委托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为主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深度体现同权同责、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目标。尝试采取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有偿方式进入市场。

    (三)有关收益分配问题

    因国家、省、市尚未出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相关配套政策,《指导意见》参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20164月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本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类必要的税费和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等交易成本后,入市主体(出让方、出租方)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受让方(承租方)须按规定标准缴纳与契税相当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标准为:1.工业、仓储等用地按20%—30%标准;2.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按50%标准;3.其他等用地以及租赁住宅、商品住宅用地标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同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转租、赠与等交易行为的,按照收益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再次分配基于税收原则,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环节的过渡期间,土地受让方(承租方)须根据相关规定再按成交价款的3%—5%标准缴纳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四、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明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试行)》不理解之处,可咨询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权益管理股,咨询电话:0550-813502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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