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稳外资促发展
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
明政〔202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稳外资促发展专项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0日
明光市稳外资促发展专项奖励政策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利用外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外资规模、优化我市外商投资环境,拓宽我市利用外资渠道,促进外资利用水平稳定增长,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对象
对2022年以来在本地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特别是在光伏产业、绿色涂料产业、高端电子信息及装备制造产业、绿色食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等方面的外资项目,符合实际利用外资统计口径的,且已被上级商务部门入统我市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其他企业。同时,根据《明光市2022年“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明亩均办〔2022〕1号)文件精神。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为我市年度稳外资促发展奖励对象。
(一)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直接投资人),再新设立(或增资)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
(二)中国境内市外已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或中国境外上市的国内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外间接投资人),再新设立(或增资)的企业。
(三)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创立境外招商机构的,且从创立年度起每年度至少招引1个外资企业落户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奖励标准
(一)支持新设企业
1.境外直接投资人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进行累进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当年注册外资公司且当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2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3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含)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4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10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一项目一议”方式另外奖励。
2.境外间接投资人再新设立的企业,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进行累进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当年注册公司且当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2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3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含)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4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10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一项目一议”方式另外奖励。
3.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新设的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外方股东贷款除外)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十大新兴产业,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以签订的“一项目一议”合同书为准。
(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1.境外直接投资人对在已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增加投资的,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进行累进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增资部分)在5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2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3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含)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4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不含)至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10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一项目一议”方式另外奖励。
2.境外间接投资人对在已设立的企业增加投资的,市财政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进行累进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增资部分)在5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2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3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不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含)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4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不含)至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10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一项目一议”方式另外奖励。
(三)支持多渠道利用外资
对符合实际利用外资统计口径,并被上级商务部门纳入我市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的其他外资渠道的,超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以每1美元奖补人民币0.0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在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市财政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兑现
(一)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确认,年实际利用外资额是指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商务部门作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申报,且被上级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并纳入我市当年实际利用外资统计实绩的金额,以省商务厅反馈的数据为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文件为准。当年稳外资促发展奖励金在下一年度兑现。
(二)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资金封顶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商务局列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据实拨付资金。
(三)企业利用外资奖励兑现金额不得高于企业申报年度内地方纳税总额(含企业外贸退税部分),如上级商务部门也有同项资金奖励,则取消本市的资金奖励。同时建议奖项总额的30%用于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
(四)本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如企业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诚信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已兑现的资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