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明光市启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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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3〕195号

     

    当事人:明光市启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1341182MA8PTAC81K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启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4月6日上午,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所接到12315平台转办投诉单(编号:1341182002023040217546099)及相关线索材料,反映明光市启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拼多多网店“启龙医药健康专营店”中的“皮癣王”产品广告虚假宣传,具体问题为“该产品是消字号产品,却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效果”。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拼多多网店“启龙医药健康专营店”中在售的“皮癣王”产品广告发布内容与举报情形一致,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进门左侧办公室地上纸箱内发现投诉商品“皮癣王”(生产厂家:江西禾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120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5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4日,卫生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3)第D011号)共94盒,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明市监强制2023022《财物清单》明市监物字2023022和《责令整改通知书》明市监责改【2023】22号

    经查,上述“皮癣王”是当事人2023年2月27日从阿里巴巴1688进货平台“太和县九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没有票据,购进价格1.95元/盒,销售价格37/盒,当时共购进了100盒,当事人自己使用了1盒,送朋友4盒,销售了1盒,剩余94盒被执法人员查扣。销售的“皮癣王”已经给与消费者退费不退货处理当事人是从网上找的做广告设计的,产品图片设计和网页设计共花费3000元。故本案货值3478元=37/盒×94盒,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46日,12315平台转办投诉单(编号:1341182002023040217546099)及相关线索材料一份;

    2.202346,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以及检查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46对发现的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341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事实;

    4.2023410,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供认不讳。

    5.2023410日,经当事人确认的案涉广告页面核查截图页1份,后台“在售商品管理”页面查询打印页1份;

    6.2023410日,当事人提交的案涉商品生产商资质材料1份、《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3515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告字2023〕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皮癣王”属于“消字号”产品《国家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就是起杀灭和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作用,不能出现或暗示治疗效果。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启龙医药健康专营店”商品页面图片发现标注有“全身瘙痒,皮肤癣痒,越抓越痒,私处瘙痒,皮肤湿疹,痒的钻心,皮肤过敏,荨麻疹痒,蚊虫叮咬,皮炎湿疹,脚气水泡,肛门瘙痒”等,“痒的抓出血”、“早用早舒服”字样,该店铺“消字号”产品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一万元以下,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七十四第三款第(一)项(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轻处罚拟处罚如下:

    1.没收“皮癣王”94盒

    2.处广告费用1倍(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光市财政局,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5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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