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明光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明政〔2018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明光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2018317


    明光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精神,根据省、滁州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我市运用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促进我市县域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和能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个人。申请国内外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和授权后,可申请相应资助和奖励;获知识产权称号等,在正式文件或证书下达后,可申请相应资助和奖励。

    凡属于明光市(含各乡镇、园区)的专利申报单位,在专利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地址中必须明确注明:明光市,以便按照属地统计原则能够被纳入明光市统计,凡不能被纳入统计的不予奖励和资助。

    二、资助奖励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补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对已享受国家专利费减免的企业或个人,资助3000/件;对未享受减免的,资助5000/件。申请国外(每件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发明专利的资助15000/件。以上资助资金分两个阶段兑现,以进入实审阶段后兑现资助金额的70%,授权率达到15%以上的(按照同批次申请的授权数为基数计算)授权后兑现资助金额的30%

    2.专利授权奖励。新获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外(每件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4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新获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除享受省、滁州市政策奖励外,明光市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给予7000元奖励,凭第三年、第五年缴费凭证分别给予1500元奖励)。当年被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6件以上、1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另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从异地转入到明光市范围内、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15件);企事业单位当年在授权公告期内从异地转入的新授权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15件)。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的一般不再奖励,但对于经科技局指定的拟用于申报该类专利奖及省级以上称号的,新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后每件分别奖励1200元、800元,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总数不超过10件。商标申请、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情况的资助奖励按照明光市相关文件执行。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经市科技局备案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市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且总体授权率达到20%的,按照发明专利授权数奖励1000/件;达到30%的,按照发明专利授权数奖励2000/件;达到40%的奖励4000/件;达到50%的奖励6000/件;达到60%的奖励8000/件;达到70%以上的奖励10000/件。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8000/件的奖励。代理机构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完成1笔专利权质押融资或科技贷款的奖励2000元。对于在明光市设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并经科技局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托管业务,当年净增托管企业达到20家的(托管期限3年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一案一奖,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举报专利侵犯行为奖励2000元。鼓励知识产权人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对维权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2次。对省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跨省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落实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的政策,省最高补助可达10万元。

    5.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除了享受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明光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明光市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滁州市知识产权贯标优秀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县、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在滁州市各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基础上,明光市奖励申报主体10万元、6万元、6万元,8万元、4万元、4万元。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系统先进集体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系统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600元。

    6.获专利奖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除了享受省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20万元奖励,明光市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明光市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7.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4万元。明光市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

    8.强化知识产权人才保障。对新通过认定的专利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50020005000元奖励;鼓励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新通过代理人考试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通过全省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9.专利联络员奖励。专利联络员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滁州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被聘任后享受滁州市给予的相关政策:每年补贴500元工作津贴,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200元;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400元;年度被评为优秀联络员,奖励1000元。明光市根据专利联络员绩效评价情况(所在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率达15%以上的)进行配套,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励100元,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300元;年度被评为优秀联络员的,按每人1000元进行奖励,补贴和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联络员个人。在省、滁州市专利知识竞赛(专利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人员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利联络员取消一切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专利资助实行主动申报,专利申请人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携带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及原始材料(申报统计表、缴费凭证、授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等)供查验。

    鼓励专利代理公司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专利申请人垫付专利申请费用,由专利代理公司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及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协议书,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或奖励。

    四、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资金从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为杜绝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行为的发生,专利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必须在专利申请前到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未获备案的不予奖励和资助。对采取欺骗等手段套取、骗取专利资助款项的企业或代理机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全数追缴,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格遵守、执行滁州市发明专利权维持费用资助必须缴满5年年费的规定,对非正常流失的专利权人,实行谁流失一件,谁负责转入一件,对非正常流失且未弥补到位的专利权人,3年内不得享受专利资助,且不予支持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五、附则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201811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明光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