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8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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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门面房出租管理中的廉政风险,根据《滁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以下简称门面房),是指市直机关(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市纪委监察委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产权所有或者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门面房管理主体和管理范围

    (一)市财政局负责门面房出租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门面房的出租审批,以及对其门面房公开拍租和出租收益处置等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门面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日常管理、维修、评估、招租、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和租金收缴以及矛盾纠纷处置等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出租收入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壮大市城投公司有效资产,加快市场化运作的步伐,今后逐步将市直机关门面房划归市城投公司,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三)其他事业单位门面房按照原归属关系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核、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信息系统,由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通过系统平台监管各单位门面房的现状、是否招租、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合同期限等情况,并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出租管理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门面房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明光发展的总体规划;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对经批准同意出租的门面房,要经评估后采取竞价方式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门面房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单位不得与具有恶意拖欠房屋租金等不良记录的人员或者单位建立租赁关系。

    对承租人违反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收回的门面房,收取的违约金按照出租收入进行管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管理单位应当在招租文件中限制上述承租人重新参与招租。

    第六条  门面房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一律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管理单位应当将本办法中租赁期限、违约责任承担、承租义务等有关对竞租人重要约束性条款内容在出租公告、竞租须知等公开招租文件中予以明示。

    第七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出租门面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增出租或者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当在出租或者租赁期满三个月前,由管理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管理单位应当在经市财政局(或市公管局)公开招标建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评估机构对出租门面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门面房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二)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竞租人,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百分之九十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招租底价。

    (三)为公平有序开展门面房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在原门面房继续对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再续签一次租赁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1. 原承租人租赁的门面房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取得的;

    2. 承租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3. 租赁期内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4. 合同期满;

    5. 原承租人同意管理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租金(增幅一般不低于原合同租金的10%,低于10%的由财政局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重新确定租金增幅)。

    6. 对尚未到期的出租门面房合同,原则上仍继续执行,但要按统一合同文本重新签定,并将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待合同到期后重新拍租。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八条  门面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对于出租用于宾馆、超市等特殊经营行业且面积较大的门面房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约定租金增长幅度。

    第九条  门面房租赁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制作的《明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各单位应当在门面房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送市公管局归档。管理单位按拍租的成交价款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门面房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十条  出租门面房的移交应当在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管理单位应当通知承租人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并要求承租人到期日前将房屋腾空。合同到期日承租人应无条件归还承租的房屋。

     

    第三章  租金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门面房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坐支门面房出租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在门面房租赁合同中约定:门面房不得转租。承租人转租门面房的,管理单位有权单方解除门面房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等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工作的通知》(滁财资〔2012397号)文件执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交纳不低于中标年租金的10%做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在门面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腾空门面房,并归还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不得认购、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在门面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公益事业建设、征收、改造等原因,确需提前解除门面房租赁合同的,管理单位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负责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房租已交财政未到期部分(自承租人腾空并向管理单位交回之日起算),经管理单位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退还承租人。

     

    第四章  维修和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房屋发生渗漏等损坏,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坏而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承租人应当向管理单位申请由管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符合以下要求在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进行维修。

    1. 门面房维修应遵循简朴、实用、安全的原则。

    2. 门面房因长期使用、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3. 门面房维修按照申报、审核、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程序进行。由管理单位负责申报、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审批、监督等。

    4. 门面房维修申报材料包括维修申请、维修方案、维修项目预算等。

    5. 门面房维修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管理、监理、审计等单位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规划安排,拟对外处置变现的门面房,由相关管理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门面房管理并收回房产,并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门面房,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完善相关手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门面房公开处置前各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门面房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定期上门查看,并留存记录备查。对尚未招租或者正在招租的门面房,应当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已出租门面房,管理单位应当监督承租人依法合规经营,遵守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禁止未经批准的装修、改造,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及时将门面房有关信息录入门面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监督。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门面房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市公管局应当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方式和公开招租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管局负责解释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