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解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明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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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出台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8〕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具有我市户籍、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在我市务工的外来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一是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社会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市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是什么?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批工作。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在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以下(含4倍)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五保、低保户救助对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应逐月报市民政局备案。

    4.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和身份证;

    3. 急难型提供遭遇临时性生活困难声明,支出型提供主要支出证明;

    4.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

    5.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 临时救助承诺书;

    7. 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8. 市民政局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市民政局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别、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为确保救助公平性,原则上相同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实行相同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存的,救助标准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10倍,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8倍。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1. 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后,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8-10万元(含8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6-8万元(含6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4-6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2-4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进行救助;对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酌情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1万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自负医疗费的1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孤儿:个人自负医疗费3000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救助;3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自负医疗费的2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2. 对于因就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因上本科和大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8倍进行救助;因上中专、高中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进行救助;其他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进行救助。

    (三)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者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符合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助。

    对于其他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6.临时救助有哪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7.临时救助资金如何保障?

    市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

    (三)市民政局按不低于上年福彩公益金8%的比例提取当年临时救助资金;

    (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五)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市民政局或受市民政局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的资金捐助。

    8.哪些情形下不能获得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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