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违规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 为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各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钠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
3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 织生产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
4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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