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公安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09-07-0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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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公安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局按照市政府所谓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08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条例》颁布后,我局及时召开会议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办公室作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了由王炳凤任组长,金茂星等同志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指导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指挥中心负责平台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由办公室部门负责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各警种、部门也都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指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初步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二、开展《条例》学习和培训

    1.认真学习、调研。我局先后派员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条例》培训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积极提高具体负责同志的业务水平。

     2.开展集中培训。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量大、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我局适时举办了一期培训班,对刑警、交警、治安、政工等15个单位的同志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条例》内容和意义、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和软件使用方法等。

    广泛深入的学习培训,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局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制定了《明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有关原则,编制了局直各部门的单位代码;从而使各部门可以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分别组织录入信息并上网发布。

    2.强化指导督查。局编制工作小组督促各单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具体负责人,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条例》的意见和方案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了《明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明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涉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细化步骤、优化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办理反馈。

    五、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依托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开通了信息公开子网站,搭建起全局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初步形成目录规范、编码统一、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覆盖面广、易于监测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体系。

    2. 建设信息查阅场所。局档案室按照《条例》要求,辟出专门区域,添置查阅、复印等设备,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3.完善传统公开方式。我局还通过在车管所等处设置触摸屏,免费发放法制宣传材料等形式,丰富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六、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1.开展广场宣传。积极参加市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网上互动、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2.加强经验交流。市(单位)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编发专题简报、开设网上专栏、xxxxxx等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全市(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交流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截至20081231日, 发布信息25条,其中,“政府机构”栏目发布信息10条,“人事信息”栏目发布信息10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人员配备不健全,还缺乏专职工作人员。二是公开范围较不完全,还有一部分应公开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网上信息较为陈旧的情况。

    2009年,我们将按照省、市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及时听取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配齐配强人员。要及时选配政治素质强、计算机操作熟练、法制业务素质较高的民警充实到政府信息公开队伍中来,切实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强化考核。要依托信息公开网站,积极开展网上信息工作业务考核、检查,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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