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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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安徽”“全省”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 1、8、9、10、11、12、13 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请全市各社会团体于6月5日前完成内部自查工作,我局将在自查结束后进行专项抽查,对存在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整改的社会团体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联系人:张培远    
    联系电话:8039806
    特此公告


                                       明光市民政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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