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科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各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财政简报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第七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科室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科室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科室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