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4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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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9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8151285,传真:8151494,电子邮箱:mgsjdy0730@163.com

    特此公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滁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明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

    第三条  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明光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和预算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第五条  加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着力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扎实开展乡村振兴、县域经济振兴和“工业强市”战略等工作部署,奋力推进现代化新明光建设。政府预算支出要保重点、控一般、促统筹、提绩效,持续优化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支持全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领域改革和重大项目,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坚持量入为出,突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预算安排不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六条  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以部门为主体,逐步构建符合部门和单位管理需要的、具有行业特点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促使部门和单位从“要我有绩效”向“我要有绩效”转变,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七条  加强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及时清理退出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政策管理,推进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的衔接匹配,把绩效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托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关口前移,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环节,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创新绩效评估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提升绩效评估的水平和效果。

    第九条  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在预算编制环节,各部门要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绩效目标不仅包括产出、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实现绩效目标管理“三同步”,即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条  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在预算执行环节,政府和部门单位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全方位、多维度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稳步推进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专项资金安排要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重点关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健全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三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并根据不同预算资金的性质和特点统筹实施。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项目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等情况,以及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运行风险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完善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民生工程绩效管理制度,实现民生工程绩效管理制度全覆盖,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标准体系,强化绩效目标导向作用。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财政扶贫项目、财政涉企项目、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根据相关领域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相应的绩效管理办法、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提升重点领域改革绩效。


    第五章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责任主体,完善评价报告文本,推进规范操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注重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

    第十七条  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加强预算基础管理,完善项目支出分类,科学确定绩效管理对象。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六章 构建预算绩效管理约束体系


    第十八条  明确责任约束。政府和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强化激励约束。财政部门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项目支出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七章 健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加强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财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在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在提交上年度决算草案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各预算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财政部门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机制。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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