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潘)

    发布时间:2021-03-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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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2020年第2季度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序号 行政处罚详情
    1 标题 潘登科超《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兽药案
    处罚机关 明光市农业农村局
    办案人员 姜道友、杨勇
    当事人 潘登科
    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8日,明光市农业农村局接滁州市市长热线称:1月22日,投诉者杨XX在涧溪农村合作信用社斜对面有一家兽医门诊部购买了十一盒高热金针,但注射后自家饲养的猪全部发热吐血死亡,要求执法人员前往现场依法查处。2021年2月8日,明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投诉者杨XX家和被投诉人潘XX兽药店现场调查,经查明该兽药来自明光市涧溪镇街道潘登科兽药店。经营者潘登科从网上购买了高热金针兽药两件,检查时已全部售完。经查看该兽药说明书上标注:【商品名】高热金针(口蹄疫专用),【主要成分】(猪同源精制血清抗体),执法人员据以认定该兽药属兽用生物制品,当事人潘登科当场也承认所经营的高热金针属生物制品。经询问当事人潘登科,其虽然提供了明光市农业委员会颁发的证号为(2017)兽药经营证字120880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是该证的【经营范围】没载明有血清等生物制品这项内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潘登科经营生物制品应当取得省级颁发的具有经营生物制品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询问潘登科,其没有取得,当事人潘登科对其超证号为(2017)兽药经营证字120880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潘登科共售卖该兽药的违法所得(即总货值)是3360元。2021年3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3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责令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元;3.罚款人民币168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了罚款,此案结案。
    违反条款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元;3.罚款人民币16800元。
    结案日期 2021年3月23日
    制表人:姜道友                  制表时间: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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