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农业农村局5月行政处罚事项办理信息及结果

    发布时间:2021-05-0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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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农(动监)罚〔2021〕5号

     

    当事人:张帅,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6岁,住址:江苏省盱眙县桂五镇。

    当事人张帅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4月25日,明光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明光市涧溪镇陡山村一养殖场随意处置病死猪尸体,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帅的行为涉嫌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

    明光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4月2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张帅所经营的养殖场内一头生猪因应激死亡后,病死猪尸体被场内员工仓促掩埋于养殖场附近,其在知晓相关情况后并未予以重视,未按规定合理处置病死动物尸体。                  

    当事人张帅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当事人张帅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张帅在2021年4月28日收到明农(动监)告〔2021〕5号《明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张帅的违法行为属个人行为,其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积极认错、纠错,态度良好,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明光市财政局,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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