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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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

    武怀刚在淮河干流明光段水域非法滞留采砂船案

    【关键词】

        淮河干流明光段 禁采区 非法滞留 采砂船 行政处罚

    【要旨】

    淮河干流明光段无可采区,全线禁采;所有采砂船舶必须在明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所有采砂船舶必须拆除采砂机具。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9日凌晨,武怀刚将自己的采砂船擅自停靠在淮河干流明光段柳巷镇义集村附近水域被明光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河道巡查人员发现,河道巡查人员将采砂船押送到明光市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要求其自行拆除采砂设备。武怀刚的采砂船采砂设备齐全,具备采砂能力并且有在停靠水域采砂的动机。明光市淮河河道管理局于2018年1月11日向明光市水务局书面报告,请求立案查处。

    明光市水务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指派水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淮河干流明光段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调查处理。经查,武怀刚在淮河干流明光段非法滞留采砂船事实存在,调查人员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本案采集主要证据有: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图;采砂船只照片;武怀刚的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明材料等。

    本案适用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1.采砂船舶、机具首次查处下列情况的:滞留在禁采区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5000元罚款;

    2.采砂船舶、机具二次查处下列情况的:滞留在禁采区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1万元罚款;

    3.采砂船舶、机具三次及以上查处下列情况的:滞留在禁采区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以2万元罚款。  

    武怀刚虽然首次淮河干流明光段水域非法滞留采砂船,但是淮河干流安徽段自2011禁采对所有采砂船舶实行指定停靠、集中看管的政策为淮河沿岸群众所知,武怀刚是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沱湖乡淮河村人,生长在淮河边,且有在停靠水域采砂的动机,可谓“知法犯法”,因此属情节较为严重,按照自由裁量标准2,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案件处理情况明光市水务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证人证明、船只图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武怀刚淮河干流明光段水域非法滞留采砂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依法出处以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了《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案件执行情况明光市水务局依法做出处以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达了《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武怀刚没有异议,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动交纳了罚款

    3.典型意义武怀刚在淮河干流明光段水域非法滞留采砂船案”是一起既典型又特殊的违法采砂查处案件。其典型性在于本案查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一般程序的几个关键点全部涉及。一是本案属较重行政处罚,须要进行法制审核。二是本案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三是本案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本案的办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违法采砂案件查处流程。其特殊性在于本案发生在采砂管理任务较重的淮河河道上,淮河违法采砂一度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自2011年以来,淮河干流安徽段的采砂管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击违法采砂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采砂管理依然不容乐观,注定持久战,本案的查处就是具体表现。

    (二)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改)。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禁采区的认定;采砂设备是否自行拆除;是否在指定地点停靠

    【相关法条】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确需滞留的,应当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将采砂设备集中放置在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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