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明光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桑林庆
受委托单位:明光市水政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牛波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水务综合执法,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光市水务局委托明光市水政监察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委托执法范围:负责明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1、行政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2、制止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执业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水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对水事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受委托单位应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征收。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受委托单位存在执法过错的,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仅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
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和相关业务学习,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信息通报、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实施受委托执法情况。
8、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以及在委托期限终止后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7年3月17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权力的,相应具体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其余分
别送滁州市水利局和明光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2年3月18日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