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水务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1-03-31 00:00 来源:明光市水务局(防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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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10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条例》颁布后,我局及时召开会议,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成立了由副局长王安庆任组长,凌开友、蒋宝座、朱家辉、李金明等同志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开展《条例》学习和培训

    1.认真学习、交流。单位先后派员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等单位举办的《条例》培训和研讨会,开展学习和交流。

     2.开展集中培训。局办公室连续举办2期培训班,对全系统22个单位的同志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条例》内容和意义、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等。

    三、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制定了《明光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使用统一软件,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组织录入信息并上网发布。

    2.强化指导检查。局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信息公开编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加大对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政府信息,并绘制主要行政职权或办事流程图,经审核后上网发布。

    四、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转发了市贯彻《条例》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涉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明确分工、细化步骤、优化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办理反馈。

    五、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开通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czzwgk.gov.cn/xxgkweb/unit.aspx?unit=MJ019),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4个栏目,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领导、机构设置、部门动态、人事信息、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公开、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招投标信息、公告和新闻发布、其他等12个子栏目。

    2.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省政务公开办和省经济信息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通知》后,我局已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软件平台进行升级,并即将对局门户网进行改版。加强了信息共享、保障信息同时发布,方便群众多渠道了解城市建设工作动态。

    3.完善传统公开方式。我局在办公大楼显著位置设置了10平方米的政务公开专栏;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水务局窗口;并将行政职权办事流程公布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政务公开专栏。2010年度我局先后召开4次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积极丰富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六、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1.开展广泛宣传。通过现场咨询、网上互动、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活动期间,局向社会公众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现场接待群众咨询410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多份。

    2.加强经验交流。局通过编发水务简报、开设网上专栏等多种方式,宣传介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交流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截至20101231,水务局向滁州日报、明光报、明光政府网站等各类公开主体共发布信息345条。

    在工作中,我局认真总结取得的经验,积极向市政务公开办报送工作动态等信息。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本单位对信息公开重大意义理解不够全面。二是规范化程度不够高。

         2011年,我们将按照省、滁州市和明光市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强化措施,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新进展。三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切实提高信息公开成效。四是注重实效,规范公开形式,认真解决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认真接待和处理来自广大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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