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0 来源: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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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明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明光市文旅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文旅工作实际,将涉及我局的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执法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政务服务动态信息100余条,政务公开各类信息200余条。

    (一)主动公开

    1.加强组织领导。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办公室专人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召开政务公开会议安排部署公开要求,发布主动回应、互动信息5天,公开场馆免费开放便民信息5条。2.完善公开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完善了信息三审制要求。3.提高公开水平。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精神,精确规划、标准建设,及时准确公布招投标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定期更新单位工作动态和文化惠民活动征集信息,公开我局的机构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信息,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有利地促进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申请公开。2021年度市文旅局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对公开栏目定期查看,确保每个栏目不缺不空,对日常获得的重大事项确需公开的内容,及时发布,2021年公开规范性文件1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今年通过“两微”既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度,全年发布单位各类活动信息超100条,并开通互动留言动能,拓宽群众获得信息的渠道。

    (五)监督保障。今年来,公开了局机关的管理职能及其人事分工情况、三公经费及部门预算、群众文化活动、场馆免费开放、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旅游管理、相关工作总结和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加强部门对政务公开业务的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提高政务公开认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工作存在不够深、不够细的问题。在公开内容的深度、形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

    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一是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工作,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回复、发布等一系列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把政府信息公开贯穿于我局工作的全过程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三是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梳理和细化信息公开类别,强化制度执行,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社会效益。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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