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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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文罚字〔20234

    当 事 人: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182MA******36                                         

    法定代表人:*

         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明光街道***6-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学生家长举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吴玉莹(12080821017)、王芮(12080821016)于2023年3月29日上午10时01分到达位于明光市三中路51号的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经学生家长现场当面反映自家小孩多次通过淘淘小铺网上代购图书,并表示小孩在该店铺购买图书是通过向店家提供图书名称,由店内人员在手机上操作代为购买,店家每本书收取2元代购费,家长现场共提供代购图书54本,包括《折月亮》、《白日梦我》、《偏偏宠爱》等图书。此外,执法人员在明光市西环路派出所现场向淘淘小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问话。从淘淘小铺负责人处了解到该店铺刚于2023年3月12日左右转租过来,到目前为止,只在2023年3月20日通过拼多多为学生代购1本图书《折月亮》,并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供了转租前店主的联系方式,店主表示是学生自己通过店员手机操作下单购买。执法人员之后赶到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明光街道***6-1号的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场所内有《营业执照》,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货架上无出版物,场所内也无图书类快递包装物。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记录取证。

    2023年3月30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进行立案,对案件情况做进一步调查。

    2023年4月3日,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当事人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经营者华*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4月4日,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经营者华*携带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至明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被询问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并对店内代购的出版物的来源做出了说明。

    参照新闻出**《关于刘欣**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数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之规定,涉案的1本出版物码洋标价为49.8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9.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和相关凭证,根据购买者反映和当事人自己承认代购一本书收取代购费2元,故违法所得为2元。

    2023年4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明)文综检字〔2023〕03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3月29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0张,证明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3.举报人提供的代购图书54本,证明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4.举报人提供的代购图书证据物品清单1份,证明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5.证人证言笔录1份,证明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6.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7.《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8.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经营者华*提供的拼多多平台代购订单记录截图2张,证明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从事代购物品业务的事实;

    综上,明光市淘淘小屋百货食品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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