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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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工作管理,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明光市事业单位考勤制度(试行)>的通知》(明人社〔2013317号)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局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采用指纹机进行打卡。领导干部要带头打卡,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均需本人打卡(值人员以值班记录签到为准)。加班考勤也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四条 安排专人统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天须先到本单位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外出前,须向本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执法、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向单位打卡的,需向所在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办公室做好登记备案。

    第六条  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打卡者,作为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10分钟下班打卡者,作为早退处理提前30分钟下班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请假人员请假时要向准假人申明理由、时间,待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半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向分管领导报备;事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事假1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报办公室备案。无故不打卡、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病假应当由本人或家属及时按程序请假,连续超过3天(含3天)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病假到期,确需续假,必须及时履行续假手续,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无故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考勤结果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表彰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处理另行规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4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明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试行)》的通知(明人社〔2013317号)节选:

    第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提拔使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旷工达两天以上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等次。

    (三)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励性效工30%,超过30天的,扣发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假累计40天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30%,超过60天以上(60)扣发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全年旷工计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年终奖励性效工资30%,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扣发全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或者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超过15天,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降职、降聘或解(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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