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鑫干燥剂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食品干燥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鸿鑫干燥剂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食品干燥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名称
年产10000吨食品干燥剂项目
二、建设地点
明光市桥头镇北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安徽鸿鑫干燥剂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博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安徽鸿鑫干燥剂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食品干燥剂项目位于明光市桥头镇北工业园区,项目租赁安徽明粮面粉工业有限公司5、6、7、8、9、10、11、12号厂房,占地面积11500平方米。项目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厂房建设生产车间,并设置成品区、原料区等。同时购置搅拌机、雷蒙磨、制粒机、烘干炉等生产设备。项目建设完成后,可达到年产10000吨食品干燥剂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占总投资的4.8%。
项目通过明光市发改委备案。备案号:2303-341182-04-01-179821。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DA001(投料搅拌、磨粉、筛分排放口) |
颗粒物 |
集气管道+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DA002(投料搅拌、磨粉、筛分排放口) |
颗粒物 |
集气管道+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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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3(投料搅拌、磨粉、筛分排放口) |
颗粒物 |
集气管道+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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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4(投料搅拌、磨粉、筛分排放口) |
颗粒物 |
集气管道+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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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5(投料搅拌、磨粉、筛分排放口) |
颗粒物 |
集气管道+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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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6(烘干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 |
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热风炉+密闭收集+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滁州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滁大气办〔2020〕9号)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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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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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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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7(烘干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 |
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热风炉+密闭收集+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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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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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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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8(烘干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 |
采用低氮燃烧天然气热风炉+密闭收集+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15m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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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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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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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 |
颗粒物 |
加强管理,车间封闭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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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 |
生活污水 |
COD、BOD、SS、氨氮 |
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 |
声环境 |
噪声设备 |
/ |
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震减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
电磁辐射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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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堆场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落实本次环评提出的措施后,对项目区外环境基本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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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
危废暂存间重点防渗区需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89-2001)设计,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cm/s。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为一般防渗区,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设计,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渗透系数≤10-7c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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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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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①企业应当在生产车间和仓库内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对灭火器的质量进行检查,以备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②定期检查维护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 ③严格加强车间管理,规范车间各单元的布置情况,预留足够的消防通道。 ④加强员工的整体消防安全意识,除了让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社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外,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掌握防火、灭火、逃生的基础知识,提高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
七、公众参与情况
1、我局在受理本项目环评文件后,在明光市政府网上公开了环评文件全本,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八、相关文件
1、环评委托书;
2、明光市发改委:备案文件;
3、明光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
九、听证权力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明光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50-7130069 0550-7130169
电子邮箱:mingliangz@163.com
通讯地址:明光市明光大道人防大楼B座明光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