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5-2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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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机构递交文字材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电话:12315-8150947


    2.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办理时限

    按照计划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3.合同范本制定、推行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行业或企业

    四、服务条件

    行业或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内容符合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原则,均可制定为合同示范文本

    五、服务流程

    1、起草。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一般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

    2、审定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3、修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形,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内容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原发布机关可以对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六、服务时限

    未限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股

    电话:8150873


    4.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已上市企业申请增发股份等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4.初审意见:对企业合法合规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

    5.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

    6.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

    电话:8150843

     


    5.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直接登录“小微企业名录(安徽)”查询即可。

    网址:http://gsxt.saic.gov.cn/xwqy/home?df=34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7130315

     

     


    6.广告经营许可证补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补领。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可申请补领

    五、申报材料

    1.补领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发布原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声明的报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股申请补领广告经营许可证。

    2.受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发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股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商标广告管理股

    电话:8092008
            7.企业营业执照补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毁坏的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补领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企业注册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7130315

     

     

     


    8.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2017年1231日前,完成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正()本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承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企业注册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7130315

     

     

     


    9.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三、服务对象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企业注册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增加)或减少营业执照副本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7130315

     

     

     


    10.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 即可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

    电话:8150843

     


    11.受理消费者投诉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市消保委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消保委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2.支持消费者诉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公民

    四、 申请条件

    消费者投诉调解不成功,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基本清楚,消费者要求市消保委支持起诉  

    五、 申报材料

    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请求支持诉讼的书面材料

    六、 服务流程

    消费者请求支持起诉—市消保委收集证据—专家论证—支持诉讼

    七、 办理时限

    八、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3.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  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公民

    四、  申请条件

    五、  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约谈问题企业—公布调查、评议结果—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4.安徽省诚信企业评选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

    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

    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终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

    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

    4.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活动概要。

    5.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6.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复审中将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2.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银行、法院、环保、税务、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3.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组成单位成立的“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候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予“安徽省诚信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等,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5.建立诚信承诺联盟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关生活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满两年且无违法记录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企业诚信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2.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盟企业初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联盟”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保委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6.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

    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5号《关于做好2016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六、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7.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8.消费者投诉报告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承办机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需要,经审批后,适时发布。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8150947

    19.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按照省、滁州市、明光市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印制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组织明光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间

    每年6月—7月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   

    电话:8092010

     

     

     

     

     

     

     

     

     

     

     

    20.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2011年起,将每年的九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药械化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按照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和每年确定的活动主题,联合明光市其他职能部门、药品企业和协会等组织参与,举行活动启动动仪式;印制海报、宣传展板、科普知识手册等宣传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建设和完善工作,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设立相关咨询台,解答安全用药问题,发放科普知识宣传品和常用药品;在公共交通、公众活动场所、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投放科普宣传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用语)。

        六、服务时限

        每年91日至10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药械化监管股

    电话:8092005

     

     

     

     

     

     

     

     

     

     

     

     

     

     

     

     

    21.食品委托检验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督检验所

        三、服务对象

    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及食品消费者等。

        四、服务条件

    样品要求:

    ①按检验项目检验,三倍检验用量的样品;

        ②检品应包装完整,有正规标签,原料等无标签的样品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效期、特殊储存条件等。

    ③检验所需的标准品、对照品等。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服务对象携带样品和规定资料在市场监督检验所办理送检申请,正确填写《检验委托合同》(一式三份)。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不同检验目的和检验类型,对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检验周期和检验费用,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缴费:申请人持签订的《检验委托合同》,在财务室缴纳检验费用,凭缴款凭证正式受理。

    4.检验:受理人员将样品连同资料送检验科室,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

    5.发放:服务对象可至市场监督检验所业务受理室领取报告。特殊情况由市场监督检验所业务受理室按约定的方式通知送检单位。

        七、服务时限

    食品委托检验一般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文件规定,按检验项目累计收取。

         九、咨询方式

    市场监督检验所   

    电话:8033126

     

     

    2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各类重大活动主办方及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维护更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内的单位的日常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特别是信用记录信息,适时开展督查和食品安全管理员专题培训工作。根据日常维护的信息及时将库内不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移出,并适时对照标准增加新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

    2.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建或更新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通过抄送、网站公示等方式向重大活动主办方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3.检索:各类重大活动主办方组织重大活动需要选择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可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等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单位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

        六、服务时间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电话:8092006

     

     

    23.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与咨询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五、服务流程

    1.受理: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符合受理条件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2.跟踪: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3.督办: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在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4.统计: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5.分析:通过数据的汇总分析,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六、服务时限

     1.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工作日,下同)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不予受理的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3.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投诉举报方式

    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电话:12315-8150947

     

     

     

     

     

     

     

     

     

     

     

     

     

     

     

    24.    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

    二、承办机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药械化监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按照省、滁州市、明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部署,印制海报、知识手册等宣传品,组织明光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六、服务时间

    每年331日当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药械化监管股

    电话:8092005

    25.12365热线质量申诉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认为属于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现象。

    五、申报材料

    通过来访、函件、电话、传真、留言、网络等方式提出产品质量申诉。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受理:12365投诉举报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质量申诉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填写“12365投诉举报接处单”,经初步审核后提出拟处理建议并报稽查总队分管领导审批。  

    3.办理:12365投诉举报中心根据 领导批示对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4.处理:(1)当场处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质量申诉要求,能够当场解答的,当场解答。

    2)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3)立案处理:对举报本辖区以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行政执法的,报市局领导批准后批转至相应办案机构依法处理。

    4)不处理:(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5.移送:对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七、办理时限

    接到消费者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对于产品质量举报案件,立案处理时限为三个月。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对于质量争议调解案件,处理时限为三十日。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电话:12315-8150947

     

     

    26.质监收费政策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需要了解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政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主动公开:明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执法—其他权利”主动公开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收费政策。

    2.受理: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口头或书面咨询。

    3.答复:根据提出咨询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要求,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电话: 8150962

     

     

     

     

     

     

     

     

    27.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3.《关于质监政务窗口增设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的函》(皖质函〔2015240号):今后,凡企业在改制上市申报材料及材料审核阶段,需要办理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的,可由质监政务窗口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统一受理、审查、办结,以解决企业“不知找谁”的问题,提高服务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质量。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我市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拟上市企业书面申请(1份);

    2.拟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办事人身份证原件(1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工作人员会同有关业务股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

    4.决定:报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知识产权股

    电话:8092008

     

    28.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标委2016年第2号公告):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开展本部门、本地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等的通知》(皖政办〔201635号):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优化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推动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承担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标委2016年第2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

    五、申报材料

    1.申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所规定的材料。

    2.申报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按《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所规定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1.呈送申报方案:按《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标委2016年第2号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逐级向国家标准委推荐申报方案。

    2.呈送建设方案:按《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标委2016年第2号公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逐级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创新基地建设方案。

    3.呈送验收申请:按《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标委2016年第2号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逐级向国家标准委提出验收申请。

    (二)安徽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待《安徽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办法实施。

    七、办理时限

    .按《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标委2016年第2号公告)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需经过申报、建设和验收等环节,时限需要三年。

    2. 待《安徽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办法实施。

    八、收费依据与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8092002

     

     

     

     

     

     

     

     

     

     

     

     

     

     

     

    29.开展特种设备“三进”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间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8092009

     

     

     

     

     

     

     

     

     

     

     

    30.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1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18日发布并实施):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需求。

    五、服务流程

    1.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组织专家编写、审定和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供使用单位查询参考。

    2.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选定12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同类单位观摩交流。

    六、服务时限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按照规划依次完成;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观摩每年开展1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8092009

     

     

     

     

     

     

     

     

     

     

     

     

    31.质检科技周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1.依据《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建设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

    2.向社会公众开放展示,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进行讲解。

    五、服务时间

    定期宣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知识产权股

    电话:8092008

     

     

     

     

     

     

     

     

     

     

     

     

     

     

    32.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股

    三、服务对象

    申请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相应的服务需求时。

    五、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工作计量器具的进行检定或校准,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2.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和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3.服务实施:根据国家、地方、部门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服务时限

    依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

    七、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等文件或合同约定。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计量股

          电话: 80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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