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海红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05-18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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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罚〔2022196

     

    当事人:                    明光市海红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41182MA2NAHP60Q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程新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4月1日上午,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明光市明西街道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在明光市海红便利店内进门正对门货架上发现由齐鲁德丰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云英蜂蜜制品”(净含量:300克)4瓶,上述产品标签未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仍在货架上售卖。执法人员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标签不合格食品进行当场扣押,并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明市监查扣〔2022〕13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明市监物字〔2022〕132号《财物清单》。

    经查,“紫云英蜂蜜制品”是当事人2021年1月份从明光市购进的,一共购进了4瓶,进价是7.5元/瓶,售价是12.5元/瓶,4瓶未售出,全部被执法人员扣押。本案货值50元=12.5元/瓶×4瓶,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41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以及检查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41日对发现的标签不合格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20224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事实;

    3.20224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2年5月6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力的(明市监罚告字〔2022〕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上述标签不合格紫云英蜂蜜制品4瓶

    2. 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光市财政局,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5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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