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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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意见或者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29日至2021311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mgcgfzk@163.com联系电话:0550-8028323。

     

    附件:1.关于《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关于《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据统计,2020年我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为13.17万吨,比2015年增长6.51万吨,202113月已处理城区生活垃圾3.52万吨。明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3年投入运营以来,现每日垃圾进场量已超过垃圾填埋场的日处理量,我市垃圾处置的难度和风险在不断加大,有必要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20209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111日,《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滁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颁布实施,适用范围为滁州市城市建成区、南谯新区,规定其他县(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为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起草《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断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一是减少垃圾处理量,提高垃圾堆肥的效果,有利于城市的正常运行和污染控制和处理设施。二是提高垃圾回收率,减少可回收物质的污染,提高可回收物质的纯度,减少可回收物质分类的工作量。三是减少污染。根据不同类型垃圾的性质,对收集容器和后端处理提出严格要求,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环节多、牵涉面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确定了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是落实属地管理。强调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二是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点是明确责任人,落实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之后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作为环境卫生区制度的细化与延伸,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与划分主要参照《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三是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权利义务。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至十四条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和作业规范。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明确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义务。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强调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上位法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的罚则规定,强调了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罚则。《办法》第二十三条强调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这些上位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本《办法》不再赘述相关罚则。如,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明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设施、场所建设的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编写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考评,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准纳入物业管理等有关服务合同范本,指导物业小区和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经营者逐步取消一次性用品和餐具,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督促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制度。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交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施规划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等场所,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九条【政府机关分类投放要求】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杯具。

    第十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管理责任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管理责任人,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一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种类,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分类投放,劝阻不按分类投放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

    (四)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时定点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

    第十三条【分类收运管理】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送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保持密闭运输;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义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运行良好;

    (二)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对每日收运、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将统计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六)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实现达标排放,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第十【有害垃圾收运管理】 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普及分类知识,增强市民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十【鼓励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消费倡导】 促进市民形成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倡导下列行为:

    (一)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二)在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

    (三)餐饮经营者在菜单上标明食材份量,在套餐标准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并提供打包服务。

    第十【激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激励引导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予以奖补支持。

    二十【考核要求】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和文明、卫生等单项考核范围。

    第二十【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术语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 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尿不湿、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尘等。

    第二十【特殊垃圾管理】 装修垃圾、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园林绿化和市政养护产生的作业垃圾等按照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1X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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