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2、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4、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5、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6、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7、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8、查封、扣押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场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受理机构
明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审批机关
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办理流程
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实施前局领导批准--2名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依据理由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签字--制作决定书并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立案---催告---决定---强制执行
七、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八、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0550--8035018
九、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三)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救济渠道
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二)办公电话:0550-8024377
(三)办公地址:明光市龙山路202号龙山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