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明光市尚柯置业有限公司 | 91341182MA2TP27389 | (明行执)罚决字[2021]第502号 | 你单位在明光市抹山大道与龙山东路交叉口东南角尚柯.江南府项目现场未按规划审批方案进行箱变建设两处,面积为41.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你(单位)明光市尚柯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价款(250000元)8%的罚款,计罚款20000元的处罚 | 2021/12/27 | |
明光昔谷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 91341182MA2RF2QN6N | (明行执)罚决字[2021]第504号 | 你 (单位)明光昔谷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明湖印象项目三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建设1#、2#楼。现该项目1#、2#楼基础垫层、地下室立模已完成,擅自建设面积约760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777295.44元,其中1#楼擅自开挖建设面积约为460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518662.21元;2#楼擅自开挖建设面积约为300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258633.23元。 | 对你(单位)明光昔谷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6%(即46637元)罚款的处罚。 | 2021/12/24 | |
明光市同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182MA2NLHNN7R | (明行执)罚决字﹝2021﹞第506号 | 你 (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增加明中·状元府二期三期配电房工程建设面积,许可证规定配电房面积为62.07平方米,该公司实际建设303.87平方米,超出规划241.8平方米,配电房工程造价为273483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1878.00元 | 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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