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行执)罚决字〔2022〕第059号

    发布时间:2022-07-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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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姓名: 杨** 身份证号码:342*************                
    住(地)址: 凤阳县***********                                         
    你(单位)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实施了 在明光市花园路张贴小广告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本机关于2022年 6月 14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在明光市花园路张贴小广告,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单位)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叁佰元(¥3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明光市农村合作银行(户名: 明光市财政局   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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