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合肥瑶建建筑*********************
法定代表人: 王****** 地址: 明光市***************
本机关现查明:2022年3月8日9时10分被处罚人明光市书香门第项目工地未安排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叄万元(¥30000.00元)的罚款的处罚。
以上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合作 银行(户名:明光市财政局 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明光市人民政府 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明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6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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