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 邓*** 地址: 明光市**************楼
本机关现查明:2022年4月1日9时10分被处罚人明光市状元坊新经济产业园1号楼项目工地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叄零叄柒柒元(¥45303.77元)的罚款的处罚。
以上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合作 银行(户名:明光市财政局 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明光市人民政府 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明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6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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