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行执)罚决字〔2022〕第061号

    发布时间:2022-07-2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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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 性别:  身份证号: 3411*************    址:安徽省**********************************

    本机关现查明:2022年7月6日17时被处罚人 金港小区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 的行为,违反了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的罚款的处罚。

    以上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合作 银行(户名:明光市财政局  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明光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明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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