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行执)罚决字〔2022〕080号

    发布时间:2022-10-1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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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刘** 性别 男 身份证号3203221*******      
    住址: 江苏省沛县鹿楼镇*********          
                                                   
    本机关现查明:你(单位)于 2022年9月2日擅自在明光新庄河边绿地停放车辆, 该行为违反了 《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 《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作出罚款伍佰元(¥500.00元)的处罚。
    以上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合作 银行(户名:明光市财政局  账号:2000007316621020000004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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