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城管执法局2017年10-12月关于限制养犬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17-12-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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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市民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0月15日,市城管执法局将《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10月30日,收到社会市民反馈意见3条,相关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10月23日收到市民建议按狗种分类,像金毛、拉布拉多犬都是性格十分温顺的。

    结论:《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草案是参照滁州市《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制定,大型犬也不是完全禁止,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是可以饲养的,明光市尚不具备按狗种分类管理的条件。

    2.10月26日收到市民建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重视城区流浪狗的问题。

    结论:《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工作实施方案》已规定在具体落实《办法》时会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办法》和《方案》已经规定流浪犬只管理相关问题。

    3.10月26日收到市民建议统一免费办理狗证、限定市区遛犬时间、犬只出户束犬链、对影响公共安全及他人生活的犬只进行处理等问题。

    结论:关于狗证办理费用问题还需要向其他县市区学习借鉴,等待上会研究后再行决定。关于犬只出户束犬链、对影响公共安全及他人生活的犬只进行处理等问题在《办法》中已有规定。

    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9月15日,市城管执法局通过OA系统,将《办法》、《方案》征求意见稿发至14个相关部门,截止9月22日,共收到12个部门反馈意见,其中,2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10个部门无意见。相关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安局

    1.建议将《办法》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建议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结论:对公安局第1条意见予以采纳,对第2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第二十六条罚则是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内容规定。

    (二)卫计委

    1.建议删除《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工作实施方案》“四、职责分工”的“(六)市卫计委”中“加大对各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私人诊所的检查力度,查处使用假冒狂犬病疫苗行为。”认为该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2.建议调整明光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龚和民  市卫计委党组成员、工会主任”调整为“陈贡献  市卫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结论:对卫计委第1条意见不予采纳,因为该条重点强调的是对医疗单位的检查力度,属于卫计委的职权范围,应予保留。对卫计委第2条意见予以采纳。

    市农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新局、明东街道、明光街道等部门对本《办法》、《方案》均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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