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0 16:46
    【字体:打印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关于征求〈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我局已收悉,经研究反馈意见如下:

    一、建议第二十一条增加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二、建议删除第九条第(二)、(三)项内容,同时删除对应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

    理由:《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对该两项内容进行规定,规定内容与该条例相同,无需再重复规定。

    三、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直接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超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油烟进行检测后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理由:第九条第(一)项油烟污染防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都已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超标准排放油烟无法鉴定,我局建议明确由环保部门对油烟检测后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四、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私搭乱建,私开门窗;”修改为“私搭乱建,私开门窗,改变住宅外立面;”

    理由:参照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

    理由:对应第十一条第(一)款罚则。

    六、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规约追究违约责任。”

    理由:社区公共环境应由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七、建议第二十三条增加“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占用楼道、消防通道,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消防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理由:对应第十一条第(二)项应有相应的罚则。

    八、建议增加影响公园景区的不文明行为规定,禁止垂钓、游泳等。

    理由:公园景区在城市普遍存在,应有相应的文明管理规定。




    2019年7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