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2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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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城管局:

    一、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因“外墙、楼道、楼梯”涵盖太广,全部罗列到户外设施不合适。

    二、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该条中第(一)项与第十一条第(一)项不对应,建议修改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保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应在十一条规定相应的管理内容,并将该项修改为“在城市道路或公园、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负责赔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处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在城镇道路两侧”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两侧”。

    七、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损毁、侵占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的”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同时建议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的”处罚额度增加,危害公共安全,责任重大。

    八、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均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罚不合适,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为“社区公共环境”,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乱堆乱放、侵占绿地、违规停车、违规饲养家禽、动物等均在小区内部,应由物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加强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应按照管理规约追究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管理。

    九、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携犬出户不束犬绳、犬链或者不由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的,”修改为“携犬出户不束犬绳、犬链或者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 

    、于第十二条增加: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个人及有组织性的乞讨行为。

    十一、将第十四条第四项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改为违反规定饲养及宰杀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于第十五条增设禁止在景区公园内垂钓、游泳。

    十二、通过媒体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以便于统一群众思想,提高认识,从而有利于迅速推动文明促进工作的开展。  

    具体措施如: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于文明促进工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十三、设立多渠道监督、举报平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如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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