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所需材料如下:
一、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见附件)。
二、从业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首次报送的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2021年度在岗残疾职工1至12月份工资发放凭证。
五、足额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凭证。
核定时间: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31日;核定地点:明光市残联三楼财务室;联系人:江耀祥、徐志峥;联系电话: 8023106、8034230。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间内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明光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明光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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