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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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八条 决策承办股室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股室在必要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股室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报局领导审议。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通过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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