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投资促进局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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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股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股室、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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