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投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二)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股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六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发布的政府信息,须报局办公室经由局保密领导小组确认。
第八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