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投促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3-08-1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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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机关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本制度由明光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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