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30 10:21
    【字体:打印

    当前,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逐步实现我国对加入WTO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更好地吸引及利用外资。2017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出了重要指引和要求。

    《通知》是当前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政策导向为:

    坚持开放发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增强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力,构建开放的创新体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加强和优化服务,鼓励外资企业深耕发展;

    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简化对外资的审批监管制度,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为实现上述目标,《通知》主要就如下3个方面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或取消部分行业外资准入的限制

    ◆服务业:

    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

    制造业:

    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采矿业:

    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

    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内外资实行全面统一标准

    《通知》提出,外资政策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事先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期性以及执行上的一致性。

    《通知》同时要求,在业务牌照审核、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注册登记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

    《通知》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这是给地方授权,希望各地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好发展。并且,这条措施不仅适用于外资,也适用于内资。

    同时,《通知》提出,已有的外商投资产业、区域的鼓励政策保持不变,积极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吸引外资,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目前,《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正在修订中,已通过网上征求了公众意见,将于近期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